沧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3 09:3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 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电脑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二)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软件)。厅级岗位按1台/人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九条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单位 A3和 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 A3或者 A4打印机。其中 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A3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0000元/台,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票证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十条 复印机
  20人以下(含20人)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每20人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或复印30万张。
第十一条 传真机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6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十二条 扫描仪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元,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十三条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价格不超过1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十四条 其他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普通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高档数码照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每个单位原则上限购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价格不超过15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二)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三)电视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餐厅等。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套,副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元/套,处级以下(含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正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8000元;副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4000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三)桌前椅。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300元/把。
  (四)书柜。厅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五)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第十六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100m2以下(含100m2)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m2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m2 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m2 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m2的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四章 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二十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3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6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三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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