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19:36:35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5〕1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 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6日 
    
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生均经费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提高本科高校综合水平提升经费和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奖补我省的本科高校生均经费和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按照中央财教〔2010〕567号、财教〔2014〕352号文件规定,高校生均经费口径为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用于高校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专项项目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其它支出。考核高校生均经费水平是以预算“2050205高等教育”、“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地方年终决算数,按年底在校生人数计算,全省平均生均经费标准达到中央、省政府规定的年生均拨款水平(其中: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经费标准为年生均12000元,到2016年底与教育部共建院校达到年生均16000元;高职院校2015年达到年生均标准6000元,到2017年底达到12000元)。 
  第三条  经费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经费管理职责: 
  1.根据高校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办本专科高校在校生人数和经费补助标准,落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资金预算; 
  2.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  
  3.研究制定生均经费管理制度; 
  4.审核专项资金支付方式和用款计划,审核项目直接支付申请; 
  5.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校生均经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高校主管部门经费管理职责: 
  1.提供省属公办本专科学校在校生人数,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具体项目,审核高校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审核各高校资金支付手续; 
  2.组织开展对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省属高校对生均经费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4.负责组织实施高校生均经费使用成果的总结,并将相关情况与省财政厅共同报告省政府。 
  (三)省属公办高校经费管理职责: 
  1.根据高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均经费资金预算额度,科学制定学校发展和建设规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编制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高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2.负责生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校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负责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资产监管,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4.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四条  项目学校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生均经费项目预算内容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五条  高校生均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高校生均经费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高校要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实施。 
  第七条  高校根据高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本校经费使用计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上报高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高校生均经费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本科高校生均经费根据学生层次、学生专业类别折算系数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以上一年度公办本科高校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分学生层次类别和学科专业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折算系数,将每个层次、每个专业的学生分别折算为标准学生,同时扣除联合办学的学生数后,按折算后的标准学生分配经费。其中: 
  (一)学生层次类别折算系数。设置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参照国家统计口径,将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折算系数确定为1,硕士研究生为1.5,博士研究生为2,专科学生为0.7。 
  (二)学科专业类别折算系数。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折算系数进行测算。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方法,结合我省高校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按学科设置经费折算系数,即按照高等教育本科教学11大类学科设置设定不同档次的学科折算系数,体现不同学科办学成本差异,具体折算系数为:哲学1,经济学1.25,法学1.25,教育学1.25(其中:体育学1.5),文学1(其中:文艺类2,新闻传播类1.5),历史学1,理学1.25,工学1.5,农学1.5,医学2.0,管理学1.25。 
  (三)资金绩效因素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设置资金绩效因素进行分配。 
  (四)其他因素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重点支持项目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按财政部文件要求,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根据学科专业类别折算系数、学校层次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以上一年度公办高职高专院校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分学科专业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折算系数,将每个专业的学生分别折算为标准学生,再按照学校层次系数折算后的标准学生分配经费。其中: 
  (一)学科专业类别折算系数。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方法,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按学科设置经费折算系数,体现不同学科办学成本差异。具体折算系数为:农林类1.5,交通运输类1.5,生化制药类1.5,石油地质类1.5,能源和材料类1.5,建设建筑类1.5,水利工程类1.5,机电机械类1.5,电子信息类1.2,环保类1.2,轻工类1.2,财经类1,医学类1.5,旅游类1,公共服务类1,教育类1,艺术类1.5,法律类1。 
  (二)学校层次分配系数。为体现奖优扶优的要求,设置学校层次分配系数。对一般高职院校其分配系数均为1。对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系数增加0.1,对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的系数增加0.05,对省属普通高职院校系数增加0.1。以上系数累加计算。 
  (三)资金绩效因素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设置资金绩效因素进行分配。 
  (四)其他因素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重点支持项目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生均经费用于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提升综合办学能力,包括: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及偿还债务支出,具体比例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用于日常运转支出的部分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中央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本科高校生均经费中,事业发展经费重点用于学校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偿还债务、“2011计划”(高校协同创新工程)、创新平台建设、本科高校教学质量工程、研究生教育补助、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补助以及省属高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资助等支出。 
  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中,事业发展经费重点用于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偿还债务等。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高校生均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并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和处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生均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新预算法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规定对高校生均经费预算执行、学校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者,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项目学校的财务负责人应对高校生均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预算执行实施全面监督,省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检查。 
  第十七条  高校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生均经费绩效目标是:通过生均经费投入,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础上,达到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学水平不断提升,科研能力进一步增强,综合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得以落实,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办学条件改善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成果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教学设施运转效率提升情况、教学质量提升情况、人才引进及培养成效情况、研究成果水平提升情况、毕业生质量提升情况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高校生均经费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对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将进行抽查。绩效考核以项目学校总体规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测算分配下一年度高校生均经费预算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属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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